✅ 員工旅遊強制扣特休?恐違反勞基法

【企業危機百科】/ 朱酷編

過去,企業活動受到疫情影響,不少傳統的尾牙、春酒和員工旅遊計畫被迫暫緩。

隨著疫情稍緩,企業紛紛恢復舉辦多項活動,或是計畫出國員旅,

這些活動的舉辦不僅刺激了旅遊市場,也使得員工特休問題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

一名網友在知名論壇上提出爭議性問題:企業安排員工出國旅遊五天四夜,遇上工作日直接扣除特休是否合理?

這個問題迅速引起了廣泛討論,眾人紛紛探討員工旅遊所涉及特休扣除是否合情合理。



首先要強調,無論活動是否「強制」參加,公司都不得強迫特休

接著,我們可以來探討幾種不同情況:


■ 活動強制參加

若為強制參加,則活動時間就該視同一般上班出勤時間,須給付薪資。

不過也因為員工旅遊不同於一般勞務給付的情況,工資部分可以由勞資雙方另行議定。

例如:春酒晚會訂在周五下班後的晚餐時間,強制全員參加的情況下,照理來說應給付「加班費」,或可與勞方協議另訂薪資。


■ 活動自由報名參與

自由報名意味著員工擁有選擇權,也是爭議較少的方向,

自由報名的前提之下,若在活動期間遇到休假日,則不須額外給付加班費;如果遇到平日,則可以協議員工請特休或事假參加

(如果雇主要支付平日薪資讓員工參加活動,當然也是沒有問題的😊

另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活動辦在平日,而店面或是餐廳遇到「店休」,選擇不參加的員工既不出席活動,也無法照常上班,

這時,因為是雇主無法提供工作場域給員工提供勞務,而非員工因個人因素不工作,依法也是需要全額給付薪資的喔


最後,我們回到最一開始的問題:企業安排員工出國旅遊五天四夜,遇上工作日直接扣除特休是否合理?

答案是:

無論如何,雇主都不得強制扣除特休!

而是否給付薪資,或是協議員工自行請假,則須依照活動本身是「強制」參加或是「自由」參加,才可進一步做出判斷!


提醒雇主,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千萬不要不小心觸法啦~

 

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38-2

 法院判決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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