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訂居服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

勞動部日前公布「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明訂居服員依雇主指示往返於個案所在地提供勞務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個案所在地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也就是提供居服時間或從個案移動到個案所需之交通時間(即轉場工時),皆屬工作時間;約1.5萬名居家照服員受惠。

勞動部108年6月3日公布「居家照顧服務員轉場工時紀錄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稱之居家照顧服務員,指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派往個案所在地,從事居家照顧服務工作者。

根據衛福部資料,截至108年3月底,照服員總計為3萬6,162名,居家照服員計有1萬4,538名、社區照服員有2,507名及機構照服員1萬9,117名。

有立委提出,居服員到不同案主間做服務,其中轉場的交通時間是否算工時,曾引發爭議,要求勞動部研議;對此勞動部由勞動安全衛生研究所研議,再轉由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會商後公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明,勞工開始上班後在不同工作地點的移動,例如跑業務等,本就會計入工時;勞工在兩位案主家中間必要的交通時間,也應計入工時,因此勞動部公布行政指導,明訂這類從個案移動到個案所需交通時間(即轉場工時),皆屬工作時間。

依該指導原則,居服員出勤情形之紀錄方式,不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雇主於接受勞動檢查時,應提出書面紀錄。

居服員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該原則指出,受照顧者健康發生緊急之突發狀況,造成非預定之工時增加,居服員仍應核實記載出勤情形,以利雇主為後續個案做相對應的處置;居服員遇到原已預訂的個案在當日或前往途中遭案主臨時取消,應向雇主回報,該段時間不論有無出勤或提供居家照顧服務之時間,皆屬工作時間;居服員出勤時遇有突發狀況,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耽誤工作時,應及時回報雇主,雇主應核實記錄出勤情形。

黃維琛提醒,居服單位應核實計算居服員工時、工資,否則違者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