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君子四勿,遠離性騷擾紛爭 !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勞動部為了瞭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於112年8至9月辦理「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公布最新數據顯示,

女性及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111年9月至112年8月)在工作場所曾遭受性騷擾者各占3.7%及0.5% ,

以行政院所公布112年就業人數計算,仍有大約22萬(女性19萬、男性3萬)人在職場中受到性騷擾侵害。

其中,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主要樣態以非肢體接觸(含言語、偷窺、偷拍、跟蹤、傳訊、暴露等)最多,

其次是性別歧視言行有肢體接觸部分,則包含非敏感部位、敏感部位及性要求(含性侵害)。

 

由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重點在於增訂權勢性騷擾加重相關處罰 ,延長及增訂行政申訴時效、並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

刑事部分則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1/2,不可不慎。

 

您知道哪些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嗎 ?

為了避免因不了解法規而陷入性騷擾紛爭,甚至違法受罰,小編將職場(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及樣態整理如下, 提供給您參考:

Ø職場性騷擾定義:

Ø性騷擾的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做考量。

 

雇主在進行性騷擾調查時,除了上述類型外,也可綜合審酌下列性騷擾行為可能的情形來判斷:

(一) 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 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其中,不適當之凝視並未明確規範凝視他人身體哪些部位屬不洽當的行為,且難以認定及取證,

對此,勞動部於三月所公告的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說明:

不當凝視是指反覆或持續注視他人身體的行為,且該注視,依一般社會通念並不合宜者

如:持續凝視他人的胸部、私處,讓其覺得窘困,被冒犯

在認定上會被害者感受為主去做綜合判斷,也就是說,若你的凝視讓被害者覺得不舒服,即可能構成性騷擾,不得不小心。

為了避免惡意虛構申訴,雇主可以對申訴人進行適當的懲戒處理。

 

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孔子果然是至聖先師,他應該是歷史上最早提出性騷擾防治宣導的先趨,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從視聽言動當中,防範及遠離不合禮的事情產生。

 

參考法源: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12、32-1條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5條
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第6、7、8頁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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