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生代人力 Part 1 – 技術生與建教生

【企業危機百科】/ 班小編

據行政院內政部一月公布2022年全台人口統計數據顯示,國內人口數已連續三年呈現負成長

在人力嚴重短缺的狀態下,如何增加人力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儼然已成為政府及企業迫在眉睫的重大國安問題,

有更多的企業超前佈署,將招募的重心放在培育在學學生,找出符合企業需求的人才,以填補人力缺口。

這些新生代人力有建教生、技術生、實習生與工讀生。


依據不同的身份,需要遵守的法令規範及權利義務也大不相同 ;

小編整理一份比較表,讓企業夥伴們能更容易瞭解這些國家未來棟樑的聘僱差異及需特別注意的事項,


首先我們先來瞭解技術生建教生的差異:

 

技術生

建教生

法源

勞基法64~69條

職業訓練法11~14條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102年2月起不適用勞基法64~69條)

主管機關

勞動部

教育部

契約關係

訓練契約
(
主管機關備查)

建教合作契約

建教生訓練契約
(
主管機關備查)

適用對象

15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者

高中職學生

訓練費用

禁止收取

禁止收取

勞保

V

V

就保

X

X

健保

未強制

未強制

勞退

X

X

訓練時間

8時/日
40時/週

(應包括學科時間)

每日不得超過8時
二週不得超過80時

10pm~6am不能工作

受訓年資

可不計入工作年資

未規定

工資

生活津貼
(最低下限)

生活津貼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加班費

不得超時

不得超時

特休

V

V

公、婚、喪、病、事假

依請假規則辦理

依請假規則辦理

職災補償

依勞基法第七章辦理
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基法第七章辦理
計算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出勤記錄

保存5年

保存1年

法定代理人同意

V

V

首先,技術生不是勞工,是以學習基層技術為目的而接受雇主訓練的學生,有年齡及學歷上的限制,

不能使其從事學習技能為目的的工作,結訓後需發給結業證書

雖然與雇主之間並非僱傭關係,在管理上仍需遵守勞基法第八章的限制與規範。

此外,並非所有企業都可招收技術生,以行政院於98年公告120種技術生訓練職類為限


建教生
則是高中職學校與企業簽訂建教合作契約,讓學生在學期間或寒暑假到特定企業接受實務訓練,

目的是讓學生提升專業技能,畢業後能順利接軌工作 ;

而他們的權利福祉受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企業與學校及建教生簽訂的合作契約、訓練契約,均需向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備。


需特別留意,技術生與建教生的招收人數不得超過未含移工總員工人數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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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源:

勞動基準法 第69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訓字第 0970500983B 號函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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