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法官上路,員工參與庭審公司該給什麼假呢?

【企業危機百科】/ 菲常編

2023.01.01 臺灣的司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篇章『國民法官制度』

這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

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

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那,
被選上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 答案是「不行」

若無正當理由(註),卻在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既然是屬於國民義務,不論是誰都有機會被選上,那開庭期間,身為國民法官的企業主又應該給予什麼假別呢?

依據《國民法官法》 第39條 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

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是的!! 參與國民法官庭審《企業主需給予公假》

並且不得以其現任、曾任、備位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那麼,
除了擔任國民法官需給予公假外,還有其它的狀況需給予公假嗎?


與工作職務、企業營運、雇主決策等相關的公假只需要透過企業內部規則或勞資協商訂定即可。

其他法令規定雇主給假義務則依情形規定在不同的法規中,以下為大家整理較常使用的公假法源依據:

分類

內容

法源依據

兵役類

教召、點召等兵役召集

役男體檢抽籤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

徵兵規則第37條

勞資關係類

工會會務

出席勞資會議

出席職工福委會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

勞委會(86)台勞福一字第011538號

訴訟調解類

勞資爭議訴訟當事人(勝訴)

勞資爭議調解當事人(雇主違法)

雇主違法案件證人

職場性騷擾案件被害人

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2138號函

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勞委會(77)台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

性平法第27條第4項

訓練、檢定類

職務相關技能檢定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講習活動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第12條第2項

配合公共利益類

配合防疫工作到場

參加軍警消演習

國民法官執行職務

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2條

國民法官法第39條


國民法官的上路,代表我們國家又往民主向前了一步,希望這篇文能讓大家更清楚了解也支持國家司法的變革,

並期望國家越來越興旺,企業越來越輝煌,大家越來越豐盛😊

註:

拒絕國民法官正當理由 年滿70歲以上者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在校學生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因看護、養育親屬,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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