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菲常編
2023.01.01 臺灣的司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篇章『國民法官制度』
這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
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
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那,被選上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 答案是「不行」!
若無正當理由(註),卻在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既然是屬於國民義務,不論是誰都有機會被選上,那麼開庭期間,身為國民法官的企業主又應該給予什麼假別呢?
依據《國民法官法》 第39條 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
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是的!! 參與國民法官庭審《企業主需給予公假》
並且不得以其現任、曾任、備位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那麼,除了擔任國民法官需給予公假外,還有其它的狀況需給予公假嗎?
與工作職務、企業營運、雇主決策等相關的公假,只需要透過企業內部規則或勞資協商訂定即可。
其他法令規定雇主給假義務,則依情形規定在不同的法規中,以下為大家整理較常使用的公假法源依據:
分類 |
內容 |
法源依據 |
兵役類 |
教召、點召等兵役召集
役男體檢抽籤 |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
徵兵規則第37條 |
勞資關係類 |
工會會務
出席勞資會議 出席職工福委會 |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第3項 勞委會(86)台勞福一字第011538號 |
訴訟調解類 |
勞資爭議訴訟當事人(勝訴)
勞資爭議調解當事人(雇主違法) 雇主違法案件證人 職場性騷擾案件被害人 |
勞委會(76)台勞動字第2138號函
勞委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勞委會(77)台勞動二字第02276號函 性平法第27條第4項 |
訓練、檢定類 |
職務相關技能檢定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講習活動 |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11984號函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第12條第2項 |
配合公共利益類 |
配合防疫工作到場
參加軍警消演習 國民法官執行職務 |
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12條 國民法官法第39條 |
國民法官的上路,代表我們國家又往民主向前了一步,希望這篇文能讓大家更清楚了解也支持國家司法的變革,
並期望國家越來越興旺,企業越來越輝煌,大家越來越豐盛😊
註:
拒絕國民法官正當理由 | 年滿70歲以上者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在校學生 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因看護、養育親屬,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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