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僱許可,未料有失聯移工鑽漏洞,失聯後每天依舊打電話與雇主聯繫、卻未提供地點,導致明明曠職失聯,卻無法通報,甚至有不肖仲介以此方法引誘移工打黑工,勞動部近日公布認定基準,指出就算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也算「失去聯繫」。
過去會有移工失聯後親自或透過第三人向雇主或主管機關(如:1955、來源國駐台辦事務、地方政府)等告知移工「去外面住」卻未明確告知地點,導致明明未到工、雇主不能通報失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副組長莊國良表示,此次「受聘僱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明定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且有無法聯繫外國人、無法確知外國人本人所為、或未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查認並非屬實等就算「失去聯繫」。
莊國良提及,並且在「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明定,就算移工失聯未滿3天,雇主可以至勞動部移工動態查詢系統平臺上即時登錄,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可透過通報平臺查詢外國人資訊,啟動協尋作業,並明定3天內尋獲及3天後尋獲相關規定。
此外,原則也指出當外國人自行離開雇主規劃安排住宿地點,變更居住於其他住宿地點時應在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將最新住宿地點地址、計畫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告知雇主,或自行通報至當地主管機關;通報變更住宿地點3日內,主管機關應訪視外國人探求其真意,並查明外國人變更後住宿地點居住事實,及有無聘僱關係爭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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