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朱酷編
許多企業會在人力銀行開職缺時,在職缺內容寫上:約聘/一年一約…等字樣,
那如果真的有人應徵來上班,我們是可以跟員工約定這樣的「定期契約」嗎?是否會受限於法律規範呢?
基本上,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以及「不定期契約」,
但大多數的工作機會,其實都是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契約只有起日,但沒有明定結束的日期,
因此一般不定期勞動契約若要結束,通常只會遇到兩者狀況:1. 員工自願離職 2. 公司資遣。
對於大多數勞工來說,追求的工作總是希望能夠〝穩定、長久〞,給自己多一分保障,
對於大多數勞工來說,追求的工作總是希望能夠〝穩定、長久〞,給自己多一分保障,
不過對於企業來說,有時候真的會遇到不需要長期提供勞務的職務需求,
今天就來瞭解一下,在怎麼樣的背景狀態之下,可以跟勞工簽署定期契約吧!!
臨時性 | 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內。 |
短期性 | 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 | 由於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會受到季節性因素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
特定性 | 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但如果所需工作期間超過1年,應經主管機關核備。 |
( 符合以上四種性質之一的工作,方可與勞工簽定定期契約 )
簡單來說,只要是有繼續性的工作,依照勞基法的概念則一律視為不定期契約,這邊可以舉幾個例子~
- ( 短期性 )在百貨公司周年慶前、後2個月,因應活動及人潮,聘請工讀生協助整貨
- ( 季節性 )文旦盛產期於8~9月,果園需要更多人力採收
提醒一下各位企業夥伴,如果已經跟員工約定定期契約,若有以下情況,則契約將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1) 定期契約期間屆滿,但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未表示反對意見。
(2) 雖另訂新約,為前後二約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未超過30日(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
※ 千萬不要認為簽署定期契約可以規避資遣費用的問題,若是在未遵循定期契約的規範下簽訂勞動契約,
基本上其契約無效,且自動視為不定期契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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