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勞工權益 11/26投票日依法應放假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公民投票之投票日,是勞基法明定的「指定應放假日」,為了保障11月26日具投票權的勞工可以行使選舉權,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依法放假,且工資照給,如果必須上班,當日薪資計算方式如下:

一、投票日原屬工作日:雇主加倍給付出勤時段工資

勞雇雙方約定111年11月26日當天出勤8小時,其中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實際工作6小時,雇主必須額外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舉例來說,一名正職上班族的月薪為3萬6000元,換算成日薪為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當日如果扣除投票時間後實際工作6小時,雇主需要另外支付 900 元的「加班費」(150×6=900元)。即使平常上班的班別是跨日班,或是下午4時以後才上班,只要投票日當天屬於勞工的工作日(意即投票日的午前0時起連續24小時間有出勤),雇主都必須就勞工該日實際出勤時數給予加倍工資;且雇主亦不得任意將已排定之休息日進行調整。

二、投票日原屬休息日:依現行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算

如果投票日本來就是休息日,勞雇雙方約定上班,則依勞工加班時數,按休息日之標準給予加班費。例如勞工先自行找時間完成投票,再依約定於休息日加班6小時,那麼6小時的加給方式為前2小時給1又1/3倍,後4小時則給1又2/3倍工資。同樣以月薪3萬6000元的上班族為例,同樣加班 6 小時,計算方式則變成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 ×(4/3倍×2小時+5/3倍×4小時),總共的「加班費」為1400元。

高雄市府勞工局長周登春表示,所謂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0時起的連續24小時,由於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具投票權之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可以和其他工作日對調放假。

如果雇主有聘僱部分工時的勞工(具該次投票權),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如果讓勞工出勤,卻沒有依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轉載自 yahoo!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