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危機百科】/ 朱酷編
企業資遣員工要付資遣費,這是所有勞方、資方都知道的法令規定,
那,如果資遣的是已經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呢?這時候雇主要給資遣費? 還是~給退休金?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
勞基法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二、工作25年以上者。 三、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規定發給退休金。
需留意「選擇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雇主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則要分開計算。
即舊制年資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新制年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動局舉例說明,純舊制的勞工-小花於2000年10月1日到職,在今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總工作年資為20年,則雇主應支付35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
相同情形對於2005年7月1日選擇新制的勞工-小美,其保留舊制年資為3年9月,雇主應支付8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及6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資遣費。
因此,當員工符合退休條件,而被迫離職,雇主必須依法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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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關於強制退休
勞基法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65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 |
Q:那,如果員工到職時已滿65歲,雇主一樣可以強制退休嗎?
A:不行喔!
假如事業單位在聘僱員工時就已經知道該員工已年滿65歲,那麼未來當認為員工有確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時,還是要回歸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辦理資遣,
並依法提前預告、計算資遣費、辦理資遣通報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主張強制退休而規避掉這些責任。
參考資料:https://www.mol.gov.tw/topic/3078/3302/2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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