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所市立國中孫姓校工4年前在校內工作騎車摔傷,左腳併發敗血症,截肢保命,勞保局認為不屬職災,他無法接受,提告請求79萬多元職災給付,一審判敗訴,他上訴力爭到底,高雄高分院認為校工騎車在校園,被掉落的樹枝卡輪摔倒屬於職災,逆轉改判他勝訴,校方需給付21萬餘元。
校工孫男主張,他自2009年起負責校園綠美化工作,2017年有天上班時間,他騎機車進校園,不慎輾過地上樹枝打滑人車倒地,腳被機車壓傷;1個月後,他因糖尿病併發傷口感染,導致蜂窩性組織炎被迫截肢。他透過學校想依勞基法申請職災給付,包括義肢、醫療、失能補償共38萬餘元,以及損害賠償、看護、就醫交通費41萬餘元,總計要求給付79萬元。
學校則以孫男公傷假理由原為機車重壓腿腳受傷,並未提及肇因於掉落的樹枝,即使後來勞資調解時也只稱在校園跌倒,直到提告在法庭上才改口機車輾過掉落樹枝,才導致人車倒地壓腿截肢。一審認為,校工於事發前4個月,曾因車禍到醫院急診,恰巧同一處受傷,勞保局認為截肢與之前的意外傷害可能有關連,判孫男敗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孫男上訴,認為醫院鑑定意見已明白表示左膝上截肢手術與他發生機車事故跌倒,造成左踝骨折與左足感染有關,判決校方應依勞基法給付他截肢傷害補償,扣除先前已領的26萬元失能給付,需再給付21萬4397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轉載自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