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發科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工程師獲賠198萬元

徐姓工程師向前東家聯發科公司求償,主張他跳槽港商後,因聯發科以假處分手段使他無法工作領薪。二審今天認定勞資權利義務失衡,競業禁止條款無效,聯發科須給付198萬多元。

高院指出,徐姓工程師主張,從民國96年10月間受僱於聯發科技公司,負責實體設計時間樹Clock Tree相關工作,屬於晶片設計後端品質管控,未接觸圖形處理器CPU技術,也未參與「16奈米鰭式場效電晶體」的技術相關計畫。

徐男主張,他於103年4月19日離職,於同年6月18日另受雇於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但聯發科明知他無重製、洩漏營業秘密,也未違反所簽署的聘僱契約書營業秘密條款,卻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導致他形同失業12個月,聯發科須賠償他的損失。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聯發科應給付徐男美金10萬4409元(含薪資與分紅損害,共新台幣326萬多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失衡,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為免雇主規避須補償,並保護勞工權益,聯發科技須補償徐男因在一定期間競業禁止所受的損害。

二審認定,徐男與鑫澤公司約定的每月薪資,及處分禁止競業期間共1年又10日,扣掉徐男在處分期間有工作收入新台幣5萬元,實際所受的薪資損害應為新台幣198萬5000元,至於分紅部分的損害,未舉證證明是屬經常性給與,不應准許。全案可上訴。

轉載自 中央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