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若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須在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出。勞動部說,若雇主對選舉程序有疑義,應由地方機關輔導工會重新辦理,不可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
依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且若事業單位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必須在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不過,過去卻曾有雇主認為工會選舉勞方代表的程序有瑕疵、不認勞方代表,後來就自行判斷、擅自辦理勞方代表選舉,勞動部近日發布函文,禁止雇主這樣做。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過去曾有個案,雇主認為工會沒有依照勞資會議法規去辦理選舉、覺得選舉程序有問題,但有時候其實是雇主沒有看到工會選舉的全貌,而工會確實有依照規定辦理。
王厚偉指出,為避免事業單位自行判斷、擅自辦理勞方代表選舉情況發生,因此近日已發布函文規定,事業單位若對選舉程序有疑義,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處理、輔導工會再重新辦理選舉。
另外,也有事業單位可能會以工會辦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過程有瑕疵為由,拒絕負擔選舉相關費用。
王厚偉表示,法律規定勞資會議的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都必須由事業單位負擔,這是事業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這次也發函文明定,事業單位不可以此為由拒絕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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