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將於109年12月4日正式實施,該法為我國首部以保障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權益之法律,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全方面協助及提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參與,分別就在職者、失業者及退休者都有相關的協助措施,同時考量65歲以上勞工需求,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增加勞雇雙方彈性。
勞動部3日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及「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獎勵辦法」計6部相關子法,並配合《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促進法》於109年12月4日同步施行。
為提升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年滿65歲得強制退休規定之員工,凡留用達30%、僱用6個月以上且薪資不低於原薪資者,得申請繼續僱用補助,前6個月每個月補助1萬3千元,第7個月後每月補助1萬5千元,最長
補助18個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長施淑惠說明,目前退休續聘的比例占公司人數平均約25%,因此訂30%是希望促進增加留任機會,先以達成100家為目標,目前中高齡勞參率約64.2%,若要達到65%的目標預估還需要增加7萬人就業。
施淑惠指出,相關計畫內容、表單仍在設計,預計明年第一季公告上路,但適用對象會追溯至今年12月4日。
為鼓勵高齡者退休後再就業,勞動部在專法也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定期契約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為限及定期契約屆滿後視為不定期契約之規定,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但為保障高齡者就業權益,也規範定期契約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4條年滿65歲雇主得強制退休規定,並明定定期契約勞工履約屆滿3年後仍得終止契約之規定。
在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措施,僱用獎助部分,現行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中高齡者每月獎助1萬3千元,未來對高齡者加碼到每月獎助1萬5千元,最長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