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工作年限將屆滿 雇主可申請延長6個月

勞動部9月16日發函指出,為減少人員跨境移動,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6個月聘僱許可。

為因應疫情,勞動部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報請指揮官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勞動部先前已二次發文指出,在109年3月17至9月17日期間,家庭看護工在臺累積工作年限將屆滿14年,產業等其他工作類別將屆滿12年的移工,且剩餘時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得於原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後14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3個月期間之聘僱許可,且需遵守移工一出一進規定(即原聘僱移工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移工)。雇主未申請延長聘僱許可期間者,應遵期為移工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

勞動部視疫情狀況滾動檢討,這次將申請聘僱許可期間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依109年9月16日函文,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6個月聘僱許可;另上次已申請延長者,若快屆滿者也可再次提出申請延長聘僱許可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