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比照公家機構出勤調整 需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中秋節」今年是在國曆10月1日周四,當天是屬於國定假日,政府公務機關為形成連假,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民間機構可比照實施,但須注意須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方可調整出勤,否則違者將處2萬元至100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民俗節日「中秋節」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謝倩蒨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109年之中秋連假4天而言,係將9月26日之非上班日與10月2日之上班日對調。

謝倩蒨指出,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須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