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引進產業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公告

勞動部今天公告新版「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配合109年3月27日起,要求新引進的產業移工入境14天居家檢疫,其檢疫場所仍可由雇主或是委由仲介辦理,其住宿規格要求提供單獨房間、限1人1室,至於申請聘僱社福類移工,或所聘為產業類返鄉休假之移工則無須檢附該計畫書。

同時,勞動部4月23日發函各地方政府,確定新進產業移工入境後,其在居家檢疫地實地查核流程,先由當地衛政機關與勞政機關查核過後,取得同意備查函才可引進。

雇主應負擔費用及管理  每日回報移工健康狀況

勞動部4月23日公告「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自3月27日生效,另廢止3月25日「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新版「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勾選是由雇主或是委任仲介辦理,其工作地與居家檢疫地可以不同,必須提供單獨房間(限1人1室),雇主應依移工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規定負擔費用及辦理管理事宜;雇主或受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應提醒移工依「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辦理,並於每日14時前回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警察局窗口。

勞動部指出,未依該計畫書辦理(包含移工入境後拒絕提供居家檢疫處所或提供不實計畫書內容等),若是雇主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5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申請聘僱移工提供不實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若是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生活照顧服務委任仲介公司辦理者)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供不實申請資料,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至於移工違反該計畫書之檢疫規定者,依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自109年3月27日起,產業類雇主引進新移工者,應於取得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後,檢附「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向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場所實地查核。

向居家檢疫地申請查核  未通過效期內再次申請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接獲申請後,會同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實地查核,並於完成實地查核後,至少每周1次批次依彙整表彙送合格名冊予勞動部,再由勞動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以利移工持該備查函正本及入國引進許可函,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勞動部指出,若是查核項目不符合而不同意者,得請雇主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海洋漁撈及乳牛飼育業為初次招募許可函)效期內,重新申請實地查核。

勞動部說,自109年3月27日起,申請聘僱社福類移工,或所聘為產業類返鄉休假之移工;及雇主持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於國內辦理期滿續聘、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國內之移工,上述情形則免附該計畫書。

此外,社福類(包括機構看護工、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3類)之移工,以及返國休假的移工再來臺(不論業別),都要求去住集中檢疫場所,針對檢疫所自109年4月21日零時起,暫停收住集中檢疫移工2週,恢復收住日期另行通知,勞動部已積極處理由仲介公會辦理集中檢疫床位220床,目前還在採購法制作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