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為讓勞資會議在各地方政府有一致性的規範,勞動部11月25日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將勞資會議相關運作事項明確化。​當中規範,事業單位應提供勞資會議運作與辦理選舉必要費用、設備及場地;採視訊方式進行勞資會議時,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亦應確保會議進行達到足堪辨識程度,所有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勞資會議相關文件應保存五年,不得有偽造、變造情事。

此外,事業單位及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分別召開勞資會議,不得合併辦理。前述勞工人數,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及外國籍勞工。

勞動部表示,為讓企業內建立勞工參與制度,是勞資會議的目的之一,近年勞資雙方對於勞資會議運作,從選舉、召開到決議,都曾提出執行上相關疑慮。日前勞動部與專家學者研議,發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針對勞資會議選舉、召開及決議等訂定15點事項,供事業單位及工會參考,同時也讓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有一致性規範。

其中第二點規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雖不得為勞方代表,但仍有勞方代表之選舉權。第三點規定,事業單位三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無需另行選舉;代表名冊亦無須報縣市政府備查。

在勞資會議舉辦週期部分,第九點明定,為利事業單位習於召開有規律性之定期勞資會議,每次會議應有固定間隔。但事業單位考量其內部勞資關係特殊情形,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三個月(或低於三個月)週期,於擇定週期內至少召開一次以上的勞資會議方式。

第11點明定,採視訊方式進行勞資會議者,須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會議進行應達到足堪辨識程度,並讓與會人員得共見共聞。視訊會議的會議紀錄應有足堪辨識與會人員身份的電子紀錄作為出席紀錄,以計算出席人數和決議門檻。

勞資會議決議,涉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1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及第49條同意權規定者,得併附期限。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應依法召開勞資會議,提供勞工參與平台,有助於企業穩定發展。此外,勞資會議的舉辦,也涉及《勞動基準法》相關工時調整適法性,以及事業單位申請上市、上櫃與聘僱外籍移工審查。勞動部近期針對該注意事項發函通知各縣市政府,並公布於「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勞資會議」專區(htpps://www.mol.gov.tw/topic/34467/)供事業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