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外生評點制程序簡化 勞動部函釋

僑外生評點制申請程序再簡化,除先前學歷證明文件不須驗證外,勞動部17日函釋指出,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一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雇主依該標準檢附申請文件,不須驗證,僅需檢附僑外生在其母國證明文件。

勞動部108年7月17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其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家地區及不須驗證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指出,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不過,有3項例外情況不需驗證,首先是對於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第2種情況是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學術研究工作,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第3種則是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之1規定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其雇主依該標準檢附申請文件,不須驗證。

勞動部說明,僑外生評點制依學歷、聘僱薪資、工作經驗、擔任職務資格、華語及外語能力、他國成長經驗,以及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等八個評點項目區分不同等級,給予不同點數,累計達70點,由雇主(含新創事業)提出申請聘僱該名僑外生之工作許可,即可受聘在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依新函釋規定,前述雇主提出的相關申請文件,只要檢附僑外生提供其母國之文件證明即可,簡化程序,不須經過我國外館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