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健檢辦法去年5月修正,明定期滿續聘及轉換外勞定期健檢時程,應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第6、18、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辦理,比照新入境外勞,另在第11條中新增規定外勞因轉換雇主須辦理補充健檢的相關規定。
為使雇主瞭解規定,疾病管制署5月29日發佈「外籍勞工健檢時程說明」懶人包新增說明,外國人因修法致健檢起算改變而需短期內重複健檢,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免辦該次定期健檢。
配合健檢辦法變更,日前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單(編號A-14),已新增相關欄位,雇主辦理通報,需確認外國人前次健檢時間,勾選外勞曾於聘僱許可生效日前一年內接受健康檢查,或雇主預定於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外國人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藉此提醒雇主自我檢核,以免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