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服媒合如涉及就服業務 需申請許可

現行就業服務法所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否則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罰鍰。近期有業者詢問,建立線上第三方媒合平台提供居家照護服務,供照顧服務員與失能的需求方找尋彼此合適的對象,是否仍須申請私立就服機構許可證?對此勞動部回覆,如有涉及就業服務範疇,即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若僅係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資訊,尚無須申請許可。

日前有資訊服務業者向經濟部洽詢,希望釐清前述爭議,因而透過中小企業處函詢勞動部就相關事項提出說明。

勞動部解釋,就業服務法主要規範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的服務,媒合平台若有促使勞僱雙方簽訂聘僱契約實務,且涉有從事就服法第35條第1項所訂職業介紹、人力仲介等就業服務業務範疇或雇主與求職人透過該平台始得聯繫,即應依法令規定申請私立就服機構設立許可。

此外,平台若僅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資訊,未涉及就服業務範圍者,基於促進就業資訊暢達的考量,則目前尚無須申請許可。不過媒合平台的服務型態是否有就服法適用,有爭議時將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就服法第34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取得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服業務;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校、職業訓練機構;但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業服務之機關,為其畢業生、結訓學員或求職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違反前述規定,依同法第6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