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家事外勞雇主的聲音較缺乏集結力量,以致常被忽略。由病患家屬在網路號召組成的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4月21日召開首次大會,隨後至總統府遞交陳情書,提出「嚴懲惡意遺棄病患逃逸外勞」、「外勞逃逸後立即遞補」、「勞僱雙方協議契約終止日後即可辦理新聘作業」、「制訂外勞轉換雇主次數限制」、「建立不良外勞淘汰及網站登錄機制」、「優良外籍看護工作年限不受14年限制」、「就安基金提撥長照替代人力經費,專款專用」、「恢復外勞妊娠體檢項目」等九大訴求。
許多重症家屬也同聲呼籲,在保障外勞工作權益的同時,也拜託政府制訂健全的規範,保障病患不被外勞「身心虐待」的權益,拒絕不良外勞將他們當作來台跳板,而「零空窗」則是列為優先爭取的事項之一。
賴先生因車禍受傷,造成頸椎以下癱瘓,卻被挑工作的外勞當作來台跳板,同樣的事情在他身上就發生過20多次,甚至曾有外勞看護想轉換雇主,就「不小心」端熱湯燙傷他,迫使他同意外勞轉出。賴先生說,大部分的雇主深知離鄉背井工作確實辛苦,但政府貴遠賤近的保護著外勞的人權,可曾重視過重症病患的人權?
遺傳脊椎病變病患戴小姐舉自身經驗,聘用外勞前,都有透過視訊讓外勞了解工作狀況,但仍常有外勞上任不到1個月就要轉換雇主,雇主只要不同意,外勞就將病患留在家裡逃逸。她說,外勞人權團體常訴求,每個逃逸外勞都有一個血淚的故事,但真正的悲情主角,大多是重症患者,呼籲社會共同思考,到底外勞人權弱勢,還是重症病患人權被踐踏?
為保障病患權益,此次協會提出九項陳情內容,建議對惡意遺棄病患的外籍看護,除予以廢止聘僱外,其遣返所衍生費用應與母國政府協商由勞工或母國政府支付,不可由就安基金墊付。外籍看護工因不可規責雇主原因行方不明,完成通報後應開放雇主可立即提出申請,且聘僱效期以「完整三年」計算,避免新勞工因任期短於三年而不願就任的問題。
同時為消弭勞僱認知差距,協會還建議在勞動契約內明訂工作內容與照護需求,包括被看護者聘僱需求及相關圖片,在不可歸責雇主的狀況下,應限制外籍看護轉換次數,且須轉換至巴氏量表『相同病患評估等級』的家庭,且依照病患依賴程度加以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