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2月15日至18日)為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取得勞工同意調移實施放假。此外,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針對勞工於春節排班出勤,應特別注意前述國定假日期間,如勞雇雙方約定休息日及例假為星期六(即初二)及星期日(即初三),雇主應再擇日給予勞工補假2天。若事業單位取得勞工同意,將2天補假調移至2月19日及20日實施,即可完全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放假。
部分大型企業顧及員工返鄉,已取得勞工同意於2月24日非工作日(即雙方約定之休息日)上班,並將該日上班工時抵充2月14日工作日工時,形成小年夜就提前放7天連假,因是勞工同意將特定休息日加班時數折換至特定工作日補休,非屬一次性放棄加班費請求權,並無不可。
採排休制的企業,可經勞工同意將上述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勞工局提醒,企業應確實將調移實施的休假日讓勞工知悉,以免勞工產生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