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再次說明《勞基法》修法未修惡

行政院12月21日上午臨時召開記者再次說明勞基法修法並未修惡,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指出,《勞基法》第34條修法只適用於輪班制,且只發生在工作班次更換的銜接點,並非一體適用,至於「非輪班制」(如:固定朝九晚五工作者)或「屬於輪班制但班次沒有變動者」,並非本條規定之對象,外界對這點有所誤解,勞動部長林美珠也強調,會嚴格把關不會讓例外變成原則。

   輪班制發生班次更換點   固定朝九晚五者不影響

勞動部表示,本次《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兼顧勞工健康及勞動現場實際需要之前提下,於第34條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及第36條例假規定,增加勞雇雙方得協商調整之彈性。至於外界擔憂恐讓例外變成原則,勞動部將分別針對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例假規定,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以落實行政監督。

勞動部強調,為使勞雇雙方得以遵循,避免衍生爭議,研議於勞動部網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例假例外調整」及「休息時間例外調整」三事項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加強掌握。

勞動部主秘陳明仁進一步說明,依修正條文草案,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為使勞雇雙方及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有以遵循,研議於勞動部網頁併就「加班彈性調整」、「例假例外調整」及「休息時間例外調整」三事項建置「線上備查系統」,供地方勞工行政機關加強掌握及應變處理,以落實行政監督。

陳明仁表示,事業單位以系統登錄備查時,應就調整原因、調整起訖期間、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依序登打,並檢附經調整之勞工名冊及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會議紀錄,未來線上登錄完成備查後,事業單位不需再將紙本資料送至地方勞工行政機構。

林美珠在政院時說明,外界對《勞基法》修法關於輪班間隔與「7休1」彈性放寬部分「有一些誤解」,她強調,輪班制勞工除非是每週班次更換,銜接點輪班間隔允許縮短為8小時,其餘時間「還是以11小時為原則」。

至於在「現行7休1制度」是否可能被資方操弄成「勞工常態連續上班12天」,林美珠表示,第36條例假規定的修正,仍然堅持「週休2日」原則不變,絕不是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都能調整例假,只允許部分特殊情形的例外,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個別事業單位還需經過工會同意,如果沒有工會者,需經勞資會議同意的法定程序後才能調整。

  有雙重的例假審查機制  時間等4項特殊性公告

林美珠說,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研議未來增加「例假審查機制」,將有雙重把關。第一重是「主動檢視、盤整」,並公告可以適用的例外型態。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主動檢視105年9月10日例假「7休1」令釋已允許之例外,並盤點特定行業之特殊情形,經勞動部審議機制評估其必要性後,針對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4類特定條件之一者,公告指定之。

第二重是「未被公告的行業,因特殊情形,透過審議程序評估」。凡是沒有被公告的行業,必須提出需求及具體理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勞動部審議機制評估確有調整例假的必要後,再由勞動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