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連假即將到來!今年10月10日(周二)為國慶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日,依該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給予勞工放假1日且照給工資。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若雇主因經營上之需要可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抑或擇日補休。
許多勞資朋友詢問由於今年國慶日在週二,要如何合法透過調整工作日及休息日形成4天連續假期(即10月7日周六至10月10日周二)之方式?
勞動局表示,如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公司之工作行事曆完全比照政府機關之辦公行事曆,採行8週變形工時制度者,得與政府機關之辦公行事曆一致,始得將9月30日(周六)調整為工作日,10月9日(周一)調整為一般工作日。
此外,如勞工於10月8日前離職者,因無法於10月9日取得休息日,致無從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事業單位應使該等勞工於9月30日(週六)給予休息1日,如經同意於該日出勤者,仍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局說明,雇主如有聘僱部分工時勞工(如:工讀生、PT人員),10月10日當日原本排定有出勤之義務者,事業單位應給予放假1日,並依約定時薪及當日工時照給工資;倘經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給付加倍時薪,雇主應以時薪266元(133×2)乘以工作時數(8小時以內)核計。
服務業或輪班制工作者,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將「國慶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休假,則該日(10月10日)即形成一般出勤工作日,亦為可行,勞動局建議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協商調整後之休假,並於排班表上註記休假日或國定假日避免爭議。如有休假或工資疑問,可電市民熱線1999轉勞動基準科,如有家庭照顧假之問題者,請洽1999轉7023(就業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