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勞動部建置的「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增加查詢勞動部核發「外國人主動離境備查函」發文後 60 日之案件,對象包括製造工作類、屠宰工作類、家庭看護類、家庭幫傭類、海洋漁撈類及機構看護類等,超過60天案件則不提供查詢,至於是自行送件的紙本、線上申請離境備查案件,則是至「外籍勞工案件申辦進度查詢」。
依《雇聘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
勞動力發展署自105年8月15日起擴大主動離境備查,由按月改為「按日」主動比對外國人出境資料,只要外國人是在聘僱期間屆滿前14日出國,或者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發展署會與移民署資料勾稽,勾稽到外國人出境資料後,即發給雇主離境備查函。
不過,外國人若是屬於「未取得聘僱許可者」、「經廢止聘僱許可出國者」或「經移民署核發重入國許可,返鄉未歸致僱傭關係消滅者」,雇主仍須依規定於外勞離境後30日內,自行辦理離境備查。
據了解,由於離境備查日期涉及就業安定費停止計收,及雇主後續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雖然勞動部會將正式函文寄發給雇主,但是代辦的仲介業者也希望能拿到該函文,因此為方便雇主或仲介查詢,勞動部9月起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新增查詢「外國人主動離境備查函」功能,雇主或仲介在網址上輸入「認證碼」再輸入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即可查詢,只要是勞動部核發主動離境備查函發文後 60 日之案件,若是逾60天則不提供查詢。
至於是紙本、線上申請離境備查案件,則須至「外籍勞工案件申辦進度查詢」(https://qry.wda.gov.tw/labweb/qrycase/QryCaseMain.jsp)查詢。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離境後30日,雇主如尚未接獲並查無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雇主於外國人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勞動部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也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雇主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外國人護照號碼,由勞動部人員協助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