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發展署說明,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及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所以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雇主可至台灣就業通「求才專區」(資遣通報系統:https://layoff.ejob.gov.tw/),點選資遣通報,使用工商憑證或台灣就業通求才會員帳密登入辦理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