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施無薪假 不能本勞放外勞上班

勞動部公布最新無薪假數據,截至106年7月31日止,總計有19家企業、1,333人實施無薪假,其中聘僱外勞企業有5家、影響外勞人數有320人;勞動部提醒,從事「同一性質工作」時,不可有本勞放無薪假、外勞正常工作,否則依法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將管制雇主申請外勞案件。

勞動部強調,所謂的「無薪休假」並非雇主得以恣意實施之權利,而係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停工甚至關廠,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使勞工生計受到重大影響,所勉強允許勞雇雙方在經由協議的前提下,減少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的一種措施。

為強化監督事業單位,遏止「無薪休假」之濫用,特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明定實施「無薪休假」以不超過3個月為原則,對於按月計酬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明,本期(106年7月31日)實施無薪假企業有19家,實施人數1,333人,較上期(106年7月15日)家數增加5家,實施人數增加1,006人。上期事業單位中,目前已有1家停止實施「無薪休假」,另新增6家,累計增加5家。

勞動部指出,本期人數增加較多之主因為位在新竹縣的金屬機電工業事業單位,受到景氣影響訂單減少,該單位有866人。勞動部已責成當地主管機關持續追蹤,務求保障勞工權益。

廠商因應訂單減少而縮減人力,衝擊本勞就業外,外勞也是受影響;本期實施無薪假企業中有5家聘有外勞,較上期增加3家,影響外勞人數由20人增加至320人。

勞動部指出,曾有企業實施無薪假卻又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聘僱外國人工作,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動部對於實施無薪休假雇主所提出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招募、入國引進,都會予以管制。

勞動部提醒,從事同一性質工作時,不可有本勞放無薪假、外勞正常工作的情況發生,否則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依法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對於雇主所生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外勞許可之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管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