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颱風季節,勞動部強調,遇有天然災害發生,勞工之出勤仍應依「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至於工資及工時,分別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動部函釋指出,勞工若同意在休息日上班,卻遇上颱風天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為保障勞工出勤權益,28日發布通函針對「休息日出勤遇到天然災害(如颱風)」,以及「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相關法令之適用,做出補充性解釋。
休息日加班遇天災停班 加班費與時數做1給4
勞動部說明,依據前已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原已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至於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也就是休息日加班費比照「做1給4、做5給8、做9給12」計算,加班工時亦比「做1給4、做5給8、做9給12」計入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上限。
勞動部舉例說明,A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之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但為了避免雇主擔心,應電話告知雇主。另一B勞工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因天災勞工休息日加班 該時數不納入46小時
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例如:搶修、搶救…等必須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要求勞工加班,當日若是屬休息日,出勤之工資仍應依「做1給4、做5給8、做9給12」計算,但出勤之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可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
勞動部說明,休息日因天災事變出勤,待勤務結束後,雇主給予勞工適當休息,是指離勞工下一次出勤工作應間隔12小時。
勞動部強調,為避免雇主蓄意規避《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限制之規定,在法定程序上,雇主如確實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