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業 納入4週彈性工時

考量「農、林、漁、牧業」的工作時間受到物產的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有其即時性跟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勞動部25日公告指定其適用4週彈性工時,即日起凡屬該行業受雇勞工可在4週內調整工時,不受「7休1」限制,最長可連上24天,勞動部預估適用勞工約9.3萬人。

目前2週彈性工時是所有行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以餐飲、銀行、加油站等服務業為主,8週彈性工時則以製造業、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批發及零售業等適用。

適用4週彈性工時者可連上24天班不違法,適用4週彈性工時的行業已有42個、逾200萬名勞工;4週彈性工時僅規定每2週需有2例、每4週需有4休,若將前2週的2例排在最前2天,後2週的2例排在最末2天,且4週當中的4休均加班,就會造成勞工連續上班24天。

勞動部強調,「農、林、漁、牧業」(如農事人員、漁工、飼養雞鴨牛羊及伐木工人等)今日指定為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仍必須先經過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其例假及休息日,方可以依照「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之原則。

但其每4週之正常工時上限,仍不得超過160小時(平均每週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仍為46小時,並未增加。

針對部分團體擔心指定「農、林、漁、牧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同時,是否亦將從事農產及水產品加工之事業單位一併納入適用範圍?

對此,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如為「農產及水產品加工」,其行業歸屬為「製造業」,與本次指定之「農、林、漁、牧業」為不同之業別;再者,凡是製造業,受限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沒有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空間,但是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