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屆滿未滿3個月 年資應併計

近期有雇主及仲介公司函詢有關外勞勞動契約終止,未滿3個月受僱於同一雇主,其年資是否應予併計,勞動部日前函釋,雇主與藍領外勞所簽訂的勞動契約,以定期契約為限,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勞工年資應依同法第10條、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辦理,由於勞基法係本、外勞一體適用,因此相關年資的計算原則,並不因勞工國籍而有差別。

地方勞政機關提醒雇主,依照中央的解釋,外勞與雇主所訂的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3個月,又再度來台與同一雇主訂定新約,前後年資即應合併計算。

不過目前全台約有23萬名家庭類外勞未適用勞基法,是否比照勞基法的標準,或由勞資雙方議定,地方勞工局表示,家庭類外勞與雇主發生工作年資的爭議並不常見,但也希望勞動部能做更明確的規範,讓勞僱雙方有所依循。

根據勞基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而藍領外勞的勞動契約,屬特定性定期契約。

勞工局人員進一步說明,適用勞基法的外勞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屆滿後,如未滿3個月又訂定新約,前後年資應併計,不過契約中斷期間是否計入工作年資,由勞資雙方自行議定。

此外,如外勞為「自請離職」,則原勞動契約已消滅,勞工嗣後重新任職,應屬成立新勞動契約,前後工作年資並無勞動基準法第10條適用;如雇主優於法令規定併計前後年資者,自可從其約定。至於該名外勞係屬定期契約屆滿或自請離職,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