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就服法》第52條規定,刪除外國人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工作的規定,保障外國人返鄉休假的權益,勞動部18日發布藍領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明定外國人請假的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20日正式生效。勞動部提醒雇主,雇主違反請假返國規定,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依據勞基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休假後,即可利用該特休假自行排定返國時間,雇主原則應予同意。但雇主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需求迫切需要時,雇主可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過,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外國人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其返國,否則將違就服法。另外,外國人請求以特休假以外的假別如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則回歸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