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6年1月24日發函,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依外勞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是針對外勞在同一雇主工作超過2年以上者,無論是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該解釋令即日生效。
勞動部106年1月24日發函,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依外勞當次入國後在台工作累計期間,第1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800元,第2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700元,第3年起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但是針對外勞在同一雇主工作超過2年以上者,無論是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仲介公司收取服務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該解釋令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