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實施後,勞動部日前發布新解釋函,指例假、休息日可以在每7天為一週期的期間協調挪移,只要符合「不要連續上班超過6天」、「休息日勞工沒有加班」就不違法。勞動部重申,雇主排班時不要讓勞工連續上班超過6天,第7天用休息日或例假讓勞工休息,就不違法。
有不少企業以為例假固定後就無法調動,以為兩例假必須間隔6天規定等,造成各種排班上困擾,因此高雄市勞工局發函詢問勞動部這種排法是否可行。
勞動部官員說,根據函釋指出,原則上只要勞資雙方都同意,例假、休息日是可以挪移的調動,但必須符合「沒有連續上班超過6天」的規定。換言之,勞資雙方排班時,只要在第7天讓勞工休假,且那天假是休息日或例假,之後再繼續上班就不違法。但若該第7天若排訂為休息日,雇主若又要讓勞工銷假加班,讓勞工實質上班達7天,會違反《勞基法》例假給假規定,可處2萬元到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