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換準則11/15公告 條次修正變更

勞動部11月15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該辦法將自11月17日起生效,也就是期滿原雇主不續聘的外勞,在聘雇許可屆滿前可先辦理轉換事宜,期滿轉換外勞可以轉換工作類別,但是須符合資格審查標準。

此外,勞動部將在11月17日公告轉換雇主相關書表,同時將會建置就服法第52條期滿轉換雇主平台,雇主須協助登錄,只要勞雇雙方合意,即可申請辦理承接轉換事宜,不需依就服法第59條轉換事由規定去就服中心登記。

  期滿轉換平台17日建置

    勞雇雙方合意可辦承接

勞動部說明,這次「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修正,除增訂外國人期滿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申請程序及相關規定,另為使有企業併購情事之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符合相關規定,及新增屠宰工作之接續聘僱業別等申辦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實務作業需要,同時將所有條次變更順延整理,由25條改為36條。

勞動部指出,《就服法》第52條11月5日生效,雇主續聘原外勞先以令釋給予2個月過渡期,外勞聘雇期滿在11月5日之後到期的續聘案件可先書面申請不受影響;至於雇主不續聘,外勞期滿在11月17日之後到期方可不返國留台辦理轉換雇主事宜。

勞動部表示,雇主在聘雇期滿前4個月須先辦理資格認定,申請招募許可函,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勞雇雙方協議聘僱許可期滿後續聘或是不續辦,續聘者就不需辦理入國通報,若是不續聘則需先向勞動部辦理轉換事宜,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日起至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14日內,辦理轉換作業,期滿轉換之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期間,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申請延長轉換,並由原雇主負責安排出國,但外國人於聘僱許可屆滿前已尋找到新雇主願意接續聘僱者,且經勞動部核准者即可。

除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僱者,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其餘雇主持初次招募許可函或重新招募許可接續聘僱者,一律核發新雇主最長3年之聘僱許可期間,除非是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因素。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之雇主資格,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為限。

  期滿外勞可換工作類別

    承接期滿外勞不可反悔

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外國人者,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檢附轉換準則第20條第1項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雇主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已通報地方政府者,雇主不可反悔撤回通報,但有不可歸責雇主事由不限。

新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生活照顧服務計畫之檢查。

對於期滿轉換外國人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不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不過仍應符合審查資格,例如轉換從事外籍看護工作,須具備專長證明等。

另配合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特定製程認定之事業單位應提供之證明,刪除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查核方式及適用查核比率有明確規範,明定製造業及屠宰業定期查核規定計算方式及採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