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民眾至某小型印刷公司應徵印刷師傅,在電話中公司詢問年齡時,應徵者回答「50歲」,該公司即直接表示求職條件有年齡限制而拒絕應徵,民眾因此提出申訴。新北市就業評議委員會認定年齡歧視成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對該公司裁罰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謝政達強調,事業單位於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的能力及專業是否能夠勝任工作為徵才條件,除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必要之外,例如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勞工局受理民眾申訴後,即由承辦人喬裝求職者進行電話測試,確實發現該公司直接拒絕年紀較大的求職者應徵。此外,該公司代表到勞工局接受訪談時也表示印刷師傅需輪大夜班、加班,需要體力,眼睛也要好,所以有年齡上的考量,並非歧視,顯見對求職條件確有年齡上的限制。
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公司以印刷工作需要良好體力及視力為由拒絕民眾的應徵申請,但求職者的體力與眼力是否能勝任印刷師傅的工作,與年齡是否達到50歲並無必然的關聯性。公司僅依求職者的「年齡」即拒絕其求職,並未考量求職者是否具備從事印刷工作的專業及能力,違背就服法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均等的意旨,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就服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等16項理由予以歧視,違者得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