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期滿免出國 立院10/21列第三案討論

為因應立院隨時會二、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取消外勞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須強制出境的規定,勞動部已多次討論配套措施與欲修正相關法令規定,避免法規經總統公告生效後,有外勞即符合續聘資格或是提出要返鄉要求,勞動部希望能同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轉換準則,併將增訂「外勞請假辦法」,另衛福部與移民署等也將修正相關規定。

立法院18日召開程序委員會,確認周五(10/21)院會議程,國、民兩黨團各自提出希望的變更議程順序,經協商,確定將國民黨立委吳志揚所提出的《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周休二例假」列討論事項第一案,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所提《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取消外勞在台工作3年聘雇期滿應出國一日的規定,列為第三案。

勞動部指出,配合修法取消外勞在台工作3年聘雇期滿應出國一日的規定,外勞3年期滿後,雇主仍須辦理國內招募,雇主可以選擇繼續聘僱該外勞或不續聘,須在外勞聘可期滿前2至4個月提出協商,若是雇主願意續聘,外勞雖不用離台,但是勞動部所核發的聘可期間仍以3年為限;若雇主不願續聘,則須協助外勞辦理轉換雇主事宜,政府將會建置轉換平台,若外勞聘可期滿都無法轉換出去,該名外勞就須出境返回其母國。

對於續聘不需出境的外勞,雇主仍須與其簽訂新的勞動契約,新契約不可有不利外勞之變更,同時雇主須保存工資切結書與勞動契約供地方政府查驗,續聘外勞不需辦理入國通報,也不需辦理入國健檢,只需辦理定期健檢。

修法後,外勞可向雇主申請返鄉探親,雇主不得拒絕,對此,勞動部研擬增訂外勞請假辦法,比照勞基法其勞工請假規則訂定,適用勞基法的外勞則依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勞基法者則依勞動契約辦理;勞動部說明,外勞之返鄉假,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使用當年度特別休假返鄉或請事假返鄉。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休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