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10月10日國慶日是國定假日,勞工應休假1天,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10月10日國慶日為應放假日,即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若使勞工於當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事業單位如經勞資雙方事前協商同意,將10月10日國慶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員工當天出勤則不生工資加給問題;另如果該日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補休日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長黃荷婷呼籲,雇主若因業務上需要使勞工於應放假的國慶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該日出勤上班或在協商後的補休日出勤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並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以免衍生勞資爭議。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亦適用前述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將依勞基法處新臺幣2萬至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