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打工族權益 注意事項新增謀職假

配合法令之修正,保障打工族權益,勞動部1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明確定義各類假別計算公式,其中育嬰留職停薪、產假、安胎假等,都不能分割給假,必須比照全職員工給假,生理假則按天給假,同時新增「謀職假」,按全時比例計算給假。

勞動部表示,新版注意事項已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相關單位參考辦理。並提醒事業單位如違反相關規定,回歸各該條文處罰。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已就工資、休假及請假、資遣及退休、職工褔利、勞工保險、安全衛生等相關議題,於103年1月27日訂定「應行注意事項」,以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法令上之權益保障。

勞動部指出,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調整婚、喪、事、病假計算方式,按勞工平均每周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原為42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同時明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假別計給方式及相關權益,配合104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相關規定。

根據新版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的育嬰留職停薪、產假、安胎假以及哺乳時間,基於母體保護精神,都不能分割給假,必須比照全職員工給假,例如產假八周,部分工時勞工也應休養八周;安胎假若是醫師診斷有安胎必要,勞工依法可以請假,目前勞工請假規則係依病假規定辦,最長一個月,超過一個月,可併入住院病假繼續請假。

至於生理假,勞動部表示,女性勞工生理不適需要休息,性平法規定每個月一天,部分工時也是以一天計算。但是若全年生理假超過三天部分,因為併入病假規定,若病假是半薪,則半薪病假給假時數,仍按部分工時每周工時數比例給假。

部分工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基於均等待遇原則,都按勞工平均每周工時依比例給,計算方式為平均每周工時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新版注意事項新增「謀職假」,勞動部說,全職勞工遭到資遣,每周有2天可以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俗稱謀職假),部分工時的勞工也同樣有謀職假,其計算方式為勞工平均每周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