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現行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可至現戶籍地所在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為持續提供全國民眾更便利的服務,即日起,新增開放「英文戶籍謄本」,可向任ㄧ戶政事務所辦理,並配合修正「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
另外,考量申請人並不限於我國國民,為符合實際需求,一併修正前開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將申請人應繳交的證明文件由「國民身分證」正本修正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明定身分證明文件的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並考量除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委託申請的情形,增列在香港、澳門地區委託書作成的驗證方式。
內政部說明,目前戶政事務所戶籍行政服務項目可異地辦理的項目,除英文戶籍謄本將於7月1日開放外,其他如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及換領、戶口名簿補領及換領、中文戶籍謄本、證明書(含結婚、遷徙、姓名變更)、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親等關聯資料及教育程度註記等,均已開放可至任一戶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