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外僑在臺居留日數計算方式,是以護照上入出境章戳,或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為準,採「始日不計,末日計」原則計算;即入境當日不算,出境日算,於同一課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入出境多次者,累積計算。
依規定,在臺居留滿183天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結算申報,但若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結算。居留期限未超過183天,或外僑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將居留超過183天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待日數超過時改按居住者扣繳,辦理結算申報時以原扣繳稅款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