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外勞工作延伸規定 勞動部同意再檢討

針對「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民進黨立委黃秀芳16日在立院質詢建議鬆綁,她指出,彰化縣製造業很多,製造業外勞工作延伸規定很死,工廠聘請外勞僅1、2位,外勞從事搬運、清理貨車都不行,會被申訴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這些行為不應被罰;對此,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對勞工權益保障,延伸工作要適時作規範,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則承諾,會做檢討。

勞動部表示,製造業外勞工作延伸的情況常需視個案來認定,今年2月有發函各地方政府勞工局再度說明如何判斷,依照勞動部核發給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的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名外籍勞工之「工作種類」及「工作地點」均為許可範圍的一部份。

若是雇主指派所聘僱的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者未經許可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第4款、第68條第1項及第72條規定,將對雇主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若是屆期未改善,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動部強調,雇主為履行買賣契約,指派外勞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從事與許可有關工作之個案情節不一,通常需視個案事實來判斷。

勞動部說明,「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是指若製造行業屬特殊性質,無法於工廠製作完成成品,須至訂購廠商指定之地點完成製程之部分工作或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時,雇主如符合「有本國勞工陪同」、「為履行契約責任」、「有書面契約」、「書面契約載明工作數量、內容與完成期間」及「性質係買賣關係而非承攬關係」之要件,則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許可以外之工作場所從事產品之安裝、組裝、接頭及試車等工作,視為外籍勞工工作許可之延伸。

至於不視為外勞工工作延伸的情況有,雇主指派外勞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從事維修、檢測、技術指導及隨車卸貨等;雇主與他方簽訂維修或保固承攬合約,並附帶約定購買所生產製造之產品零件、耗材買賣合約等與許可工作無關之工作。

還有雇主指派外勞至許可以外從事建築物及土木工程之興建、改建、修繕及裝潢等工作,都不得視為外勞許可工作之延伸。但製造業雇主產品屬營造建材,且無法於許可地點之廠場內製造完成,而有於訂約之他方指定地點完成產品製造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