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產後一年內不得從事夜間工作(午後10時到清晨6時),雇主違法將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但是現代很多婦女並未親自照顧或哺乳子女,勞動部8日發布函釋,放寬該項規定,女性勞工若確實無夜間照顧需求,只要事先簽署證明文件,即可從事夜間工作,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勞基法》第49條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哺乳期間原則上為產後1年;但實務上部分企業為了避免觸法,無論女性勞工是否有哺乳,一律禁止輪值夜班,有女性勞工認為影響就業權益,而向勞動部申訴。
謝倩蒨指出,邀學者專家、部分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僱團體及醫事團體、婦女團體討論後,認為原則上仍禁止哺乳期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但也必須尊重女性勞工自主權,因此若女性勞工親自提出不需夜間哺乳的證明,就可於夜間工作,不過為免女性勞工非自願工作,女性勞工簽署聲明書或切結書,不拘於特定形式,但需為女性勞工親自提供,而且必須事先備妥,若於勞動檢查後才由勞工補提供證明,一律不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