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起只要當年有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企業就要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勞退專戶;財政部指出,「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在不超過已付薪資總額15%的限度內,可以費用列支。但財政部已於104年11月發布核釋,由於預估足額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是一次提領足額,和原先的提領方式不同,可以不受上述所得稅法的限制,該筆提撥的金額可以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在104年初的增訂內容,雇主應該在每年年度終了之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如果該餘額不足以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達到退休條件的退休金數額,雇主應在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該筆預估足額提撥退休金,必須實際存於勞動部指定的金融機構,其提撥的金額才可全數在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