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不能因工時縮減降低勞工薪資

新北市勞工局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雙周84小時縮減為單周40小時,雇主不能為因應工時變更,片面減少勞工工資。以月薪制勞工為例,每日工時8小時,周一至五為出勤日,周日為例假日,企業若須使勞工於周六出勤,造成單周工時逾40小時部分,雇主至少應按勞基法第24條規定加給延長工時工資。

  勞工局表示,為配合明年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勞動部已於12日9日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19日調整為12日,如該休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1日。另部分工時(時薪制)勞工仍享有這12日的有薪休假,如事業單位因業務需要安排這些勞工於休假日出勤,應按出勤時數加倍給薪。 

勞工局呼籲,過去對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動檢查,經常發現的違規項目就是未依法置備或保存勞工出勤紀錄,這次修法已調高最低罰鍰金額為9萬元,並增列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應特別注意以避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