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門技術人才評點制及僑外生評點制相關法規於12月25日進行預告程序,勞動部表示,未來外籍人才申請來臺工作採行雙軌制,聘僱薪資不再是唯一標準,雇主可依外籍專門技術人才的資格,選擇適合的申請方式;有修正意見者可書面提出,預計明年1月下旬前實施。
勞動部表示,未來外籍專門技術人才工作評點制推動後,雇主可選擇依外籍專門技術人才聘僱月薪條件(4萬7,971元)或採評點方式為其申請工作。依目前外籍專門技術人才工作評點制規劃草案,包括學歷、專業能力、工作經驗、外語能力、配合政府政策、聘僱薪資及華語能力等評點項目,累計評分達60點者即可來臺工作。
草案新增隨同外國籍專業人才居留之配偶或子女,申請在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時,得免除第5條外國人資格限制,該配偶或子女申請工作期間,不得逾其配偶或父母經許可之工作期間;另為杜絕假白領之名行藍領工作之情事及兼顧行政簡化之需要,外國籍配偶或子女申請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得要求雇主提供具擔任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專業能力證明文件,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同時,草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之雇主條件,其本國公司或是外國公司在我國分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百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百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1百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40萬元以上;以及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
為留用我國培育的外籍人才,已考量其畢業後可能的受聘僱條件,勞動部指出,自103年起推動專屬僑外生的工作評點制,未來更規劃放寬僑外生評點標準,將原來8項評點項目,改為採計學歷、擔任職務資格、華語及外語能力等4項評點項目,累計點數超過60點者即可留臺,並取消申請名額及受理期間限制,同時免除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
同時,草案新增取得我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之海青班結業生及高職建教僑生專班畢業生為僑外生評點制適用對象。
由於雇主無須負外國專業人員生活管理之法定責任,基於我國攬才需要,草案中將刪除外國專業人員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應管制3年內不得申請工作之規定;另考量跨國企業人才調動屬於公司職掌範圍,基於彈性需要,草案刪除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外國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須任職滿1年之規定。
為因應藝術及演藝工作之多元化發展,草案增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免附從事藝術、演藝工作等證明文件之規定,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及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得免附本條所列各款工作場地證明文件。
勞動部12月25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社已以電子郵件寄送草案完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