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擴大墊償範圍於今年2月6日生效,勞動部勞保局表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修法生效後歇業的事業單位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不過,若在修正生效前,雇主已發生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在該法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其雇主所積欠的退休金及資遣費,仍可在規定的數額內申請墊償。
經統計,自1987年2月開始墊償,截至今年11月上旬止,已墊償事業單位1,643家,受益勞工人數達57,708人,墊付金額總計41億2,446萬餘元。其中因本年墊償範圍擴大至退休金及資遣費,已受墊償資遣費人數有233人,金額為710萬餘元。
勞保局進一步說,截至今年10月底止,工資墊償73家、757人、約5,019萬元;資遣費則墊償9家、127人,約540萬元;和去年同期工資墊償108家、1,141人、7,132萬元相較,今年約下降16%。
勞保局說明,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資遣費,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該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