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勞動部11月11日公告「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與相關申請書表,為達簡政便民,雇主只需在申請書表上的選項「勾選」並親自簽名切結即可,勞動部強調,只要該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在提出申請的雇主處工作「1年」以上,加上服務表現與工作能力就有60點,即符合延長資格。
另外,考量85歲以上之被看護者因高齡老化、身體機能日趨退化,致生活功能難以回復,為使該等續有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需求之被看護者,今天也修正公告年齡滿85歲以上,且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之被看護者,不需再往返醫療院所接受專業評估。
勞動部11月11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15份「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書表」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書表」,上述法規與書表追溯至104年10月9日生效。
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指出,為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雇主就可先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屆滿12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
勞動部指出,在10月12日時有函釋過渡措施,當時已有70名雇主先行提出申請,勞動部將會主動一一通知,請雇主補評點申請書表完成申請程序。
勞動部說明,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專業訓練」點數計算方式為取得我國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可得15點、經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訓練,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訓練合格證明,且訓練時數達90小時以上可得10點、參加我國相關訓練單位、公協會辦理之照顧服務訓練並經開立照顧服務訓練證明可得5點。
「語言能力」是由國家華語測驗推動工作委員會、教育部、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測驗合格及開具認證初級或入門合格證明者、或學習達120小時有證明者可得35點,雇主出具外國人具備華語、閩南語、客語、其他漢語或原住民族語基本聽說能力,能進行生活及工作溝通的證明或切結,即得30點。
「工作能力」則是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3年以上未滿6年、6年以上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至於「服務表現」,是以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經地方政府出具證明可得25點,或是外國人工作具特殊表現,由申請的雇主或曾聘僱的雇主出具特殊表現證明或切結可得2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