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職日逢假日 可於次一上班日辦加保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為所聘僱的員工投保勞保,但實務上常有員工於放假日或夜間到職,因非屬勞保局及郵局營業時間,事業單位無法送件,影響到勞工權益。勞動部近期將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到職日逢休假日或夜間,明定投保單位可在次一上班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相關證明文件,可追溯至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加保。

此一措施不分本、外國籍員工,凡是具有勞保資格的勞工均適用,尤其很多外勞從事工廠工作,在周六、日都維持正常生產線運作,因此很有可能在休假日到職的情況。

勞工保險司表示,過去勞工到職日碰到勞保局、郵局休息時間,事業單位通常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送件申請,之後雖有相關令釋,但為讓規定更為明確,已著手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93條,近期就會公告。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當日生效。施行細則將修正放寬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周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或於夜間(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到職,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並檢附到、離職等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得自其到、離職當日生效。除了讓勞工保障更為完整,不再有空窗期外,也方便事業單位進行投保作業。

此外,投保單位於員工離職當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之當日24時停止;申請老年年金則是自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退保,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的當月開始按月發給。

由於實務上常有員工於月末且適逢周休二日、國定假日等放假日辦理離職退保並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但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以致員工須延至次月才能提出申請。未來此類情形可由投保單位在次一上班日為員工補辦退保與申請老年年金手續時,檢附員工本人出具的同意追溯請領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離職日生效退保,並以離職翌日為提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日,自申請當月起發給老年年金給付,避免跨越申請以致勞工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