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滿12年且在國外 待辦法公告後再申請

外籍家庭看護工在臺工作年限自10月9日起延至14年,不過因為相關辦法尚未修正,目前僅先行公告已在臺外勞的過渡期作法,至於外勞工作滿12年,人在國外的引進程序,還須等藍領工作資格與審查辦法與評點制度公告實施後,雇主才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相關法令修正預計11月才會完成。

勞動部10月12日公告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屬於過渡時期的暫行措施,其適用對象僅限於所聘家庭看護工原核發聘僱許可累計期間已屆12年,且本次核發聘僱期間不足3年,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發文日於104年10月9日前,且聘僱許可屆滿日為105年2月9日前。

勞動部舉例說明,雇主在104年6月1日聘僱家庭看護工,因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已達12年,原聘僱期間僅核發至105年2月9日,屬暫行措施適用範圍。(因聘僱起日早於104年10月9日、聘僱末日未逾105年2月9日、原聘僱期間累計已達12年)至於不屬於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需等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再向勞動部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