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勞工若結婚,8天婚假需一次請完,勞動部7日起放寬規定,婚假自勞工登記結婚前10天起算3個月內都可請,若雇主同意也可延長至1年請完。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前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一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
勞動部舉例,勞工如10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5年1月7日前)均可請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婚假3日,尚餘5日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